序号 | 违章类别 | 违章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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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人员与职责 |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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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不规范,内容无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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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制度化管理 | 未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制定适合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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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健全承(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及安全准入标准;未建立安全准入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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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编制《安全技术交底计划》;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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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制定《安全验收计划》;未对照《安全验收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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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制定《安全旁站监督工作计划》;安全旁站监督人员未填写《安全旁站监督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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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编制《领导带班工作计划》;未保存交接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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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资源配置 | 未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未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审计,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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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分)包工程结算和安全生产费用结算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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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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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督促承(分)包单位落实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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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教育培训 | 未按规定组织新入场人员、转岗或重新上岗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满足要求;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未进行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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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未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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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发包与承(分)包管理 | 未对承(分)包单位开展过程监督和考核评价;未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单位的人员、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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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承揽未经评估论证的QHSE风险与企业收益不对等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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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承揽约定由合作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现场经费等有可能导致丧失项目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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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承揽经安全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而无力有效管控的高危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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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签订承(分)包商合同、联合体内部协议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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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双重预防机制 | 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管理、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未落实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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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业务部门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其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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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每月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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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落实较大及以上风险由所属单位进行管控、一般风险由项目(工厂)进行管控、低风险由班组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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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每月未带队开展隐患排查,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未按照规定带队开展隐患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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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周未开展综合隐患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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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未定期对区域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未保存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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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未建立健全反违章管理制度,未明确违章行为分类分级标准和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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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中国能建《作业人员行为安全十项禁令》有关要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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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现场安全许可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保存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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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患治理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闭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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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施工作业管理 | 勘察设计管理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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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单位未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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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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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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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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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检意见中未对所审部分工程的安全性作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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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变更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未提出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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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设备与材料管理 | 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老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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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无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加工工艺图及未经专家论证和鉴定、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标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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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及产品批次、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购货发票等任一项与进场材料不符的各类周转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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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或超范围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等工程建设领域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定禁止、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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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机具设备操作场所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责任人,设备停用后未关机上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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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管理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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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未配置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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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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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消防设施未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未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定期对各类临时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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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用电 | 施工用电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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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仓储等集装箱未设置防雷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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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未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未保持不间断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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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未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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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基工程 |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打桩、吊装作业时,未着重防范溜桩、穿刺等导致船舶、海上设施或平台失稳;作业前未对施工场区地勘资料进行分析,未做好扫海和平台站位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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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在自沉过程中压锤,未做好桩位、稳桩的观测;桩沉放时未设置固定桩位的导桩架,导桩架不牢固可靠;桩自沉结束,在准备压锤、沉桩前,抱桩器或稳桩平台未设置警戒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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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坑与高边坡工程 | 路堑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按设计设置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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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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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上下高边坡、基坑未走专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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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手架工程 | 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铺稳、铺实、铺平并绑扎固定;采取单板铺设;脚手板探头长度大于15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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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预埋件和锚固点数量不足、紧固螺栓材料强度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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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模、爬(滑)模系统,爬升或顶推超压溢流阀未安装或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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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后模板、支撑构件间的相互位置不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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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 | 平台上未配备灭火装置或器材;在平台上堆放易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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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危险区内存放材料、半成品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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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工程 | 吊装前未检查吊车各安全装置,未正确选择吊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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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装现场未设专人起重机指挥,起重机指挥无安装工作经验,未执行规定的指挥手势和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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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式起重机两条轨道端部未做环形电气连接;未在较长轨道每隔20米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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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下)作业 |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未根据气象、海浪等预报信息,合理安排海上作业窗口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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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水作业未指定专人负责通讯和配气或未明确线绳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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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长未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指挥船舶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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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受到外界干扰、无法独立作出指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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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如起重船、敷设船、拖船、交通船、锚艇、运输船舶等)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未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如船长和轮机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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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未持有法定证书、文书,未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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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海作业人员未参加“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等培训,出海前不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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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人员作业时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穿戴救生衣等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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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发电机组未单独设置供电系统,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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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抛设锚缆前,未按船舶驻位图就位,未设抛锚标志,锚缆相互绞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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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船舶上未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未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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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抛锚作业未由专人指挥,未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底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未避开水下管线、构筑物及禁止抛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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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作业未划分安全通道,安全通道上障碍物未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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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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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带移动式平台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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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未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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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舷外作业时,船上未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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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人员未与塔筒、机舱和叶轮保持安全距离,未站在潜在的坠落区域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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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部塔筒和机舱安装时,施工人员未在下段塔筒内部,也没有位于法兰水平高度以下部位,直到塔筒或机舱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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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片就位时,作业人员未保持身体处于轮毂内部;叶片变桨时,作业人员未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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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试作业 | 电气设备调试人员未对与已运行设备有联系的系统采取隔离措施,未设专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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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屏上拆接线时未在端子排外侧进行,拆开的线未包好,没有注意防止误碰其他运行回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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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运行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参加试运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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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运行阶段未执行经审批后的运行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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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运行阶段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作业时擅自操作试运行范围内设备或者扩大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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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试期间各方协调不到位,缺陷处理不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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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保护、联锁的试验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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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用电源、不停电电源及保安电源未能自动切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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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管理 | 施工机械检修前,未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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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未制定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如工作申请、工作布置、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以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未按要求执行“两票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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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工作负责人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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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电操作未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电源侧隔离开关”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未按相反的顺序进行;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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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路的停、送电均未按照调度机构或线路运行维护单位的指令执行;约时停、送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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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工作班成员或工作负责人时,未履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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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票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未填用新的工作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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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高压试验前,未将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其他检修工作暂停;在试验完成前许可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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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护与警示标志 | 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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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设施投资未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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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构)物洞口、临边、交叉作业无防护或防护体刚度、强度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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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垂直运输接料平台未设置安全门或无防护栏杆,进料口无防护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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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雪、霜冻、雨雾天气下未采取防滑、防寒、防冻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光伏支架或组件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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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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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 路基不坚实,路面不平坦,车道宽度和转弯半径未结合现场实际设计,也未兼顾施工和重大件运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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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的运输未达到安全通行的要求,驾驶员未按照既定方案和路线行驶。 |
八 | 应急管理 | 未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作业范围,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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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编制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要求对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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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事故管理 | 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挖事故根本原因,未严格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溯,未落实改进和防范措施,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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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要素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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