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3.8.1.1一般规定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9.1.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资源配置应满足工程监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及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应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 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危险源辨识清单和风险分级控制措施,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相应的监理工作要点和措施。 9.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例会中协调有关安全事项,必要时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 9.1.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9的要求编写。 9.1.7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9.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台账。 9.1.8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9.1.9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9.1.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1.11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施工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会。 9.1.1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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