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3.2.2.10 分部工程验收6.9 分部工程验收 6.9.1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部工程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认,验收不合格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报验。 6.9.2 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分部工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还应有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 2 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包括所含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3 验收不合格的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报验,必要时在验收记录表上注明“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 4 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已无法整改的不合格分部工程验收要求如下: 1)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