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章类别 | 违章描述 |
一 | 基础管理 | 领导班子分工未明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构建“主要负责人主管、分管负责人协管、其他负责人共管”的大安全领导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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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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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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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程项目未对劳动密集作业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限定人数或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未对超过9人以上的作业面制定专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重点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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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项目开工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写《工程项目安全策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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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周末、夜间等重要时段及现场出现险情、发现重大隐患时未实施项目领导带班,项目领导带班未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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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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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未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未明确隐患报告范围、报告途径、奖励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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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未明确特殊作业、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三特”归口管理部门,未建立健全“三特”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施工用电、脚手架、特种设备等自有工程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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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项目部未制定网格区域责任人的职责和工作标准;项目部各层级网格区域负责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监督人员未履行监督责任。 |
二 | 发包与承包管理 | 11.违规使用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股份公司或本单位发布“黑名单”中的承(分)包单位,未将承(分)包单位纳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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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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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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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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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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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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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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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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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
三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 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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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专项施工方案未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签字,未加盖执业印章开始实施;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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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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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专项方案实施前未向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未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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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未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未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
四 | 脚手架搭拆 | 25.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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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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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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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支撑材料的扣件式钢管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集中堆载,支撑失稳。 |
五 | 模板施工 | 29.翻模、爬(滑)模系统,爬升或顶推液压系统及压力表未经标定;顶升系统顶升不同步;移动模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5;移动模架支撑系统未按照设计或方案施工,承载力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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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移动模架拼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首孔梁浇筑前及每次重新拼装后未按照实际要求进行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使用;高大模板安装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设置纵、横、斜支撑和水平拉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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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
六 | 隧道(洞)施工 | 32.未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支(防)护不到位,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未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未立即停工撤人,冒险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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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未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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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未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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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暗挖工程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暗挖工程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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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隧洞出现围岩不断掉块,洞室内灰尘突然增多,喷层表面开裂,支撑变形或连续发出声响,未采取措施;围岩沿结构面或顺裂隙错位、裂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未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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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下水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加剧,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或土的形状明显软化,未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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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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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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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钻爆法施工,钻孔深度超设计;软弱围岩开挖后未及时进行初喷,在裸岩条件下立拱架;初支前未排险,排险管理人员未全程盯控;钢筋网片安装、复喷混凝土及系统锚杆等支护工序未完成从事下一循环开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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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在洞顶截水沟未完成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洞口边、仰坡永久拱形骨架护坡施工;在洞口边、仰坡永久拱形骨架护坡未完成施工的情况下,超前洞口套拱施工。 |
七 | 深基坑及高边坡施工 | 43.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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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未及时处理;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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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未及时处理,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未及时处理;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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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 |
八 | 桥梁施工 | 47.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进行降(排)水、放坡;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出现大量渗水、流土、管涌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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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沉井箱体未监测或监测出现异常并超过预警值;未按既定开挖范围和深度进行开挖;不排水下沉时沉井内水头高度不按要求控制;水中沉井初沉未考虑水流对河床冲刷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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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移动模架支撑系统未按设计或方案施工造成承载能力不足;移动模架拼装完毕或过孔后未进行验收;浇筑前未按要求进行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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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架桥机经过改装等情形,但未按规定检测;架桥机未调平即开展架梁作业;横坡、高差、梁重等架梁工况超过或濒临架桥机允许值;在道路、航道上方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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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挂篮施工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梁段重的1/4;挂篮拼装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等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时移动挂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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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九 | 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 | 53.烟囱和冷却塔筒壁施工未划定危险区域,未设置围栏、未悬挂警示牌;危险区的进出口处未设专人管理;烟囱和冷却塔出入口未设置安全通道,未搭设安全防护棚,施工人员在通道外逗留或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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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烟囱、冷却塔的施工平台、操作架荷载超过设计值;操作平台采用小于50mm厚的木板固定,人员集中在一侧工作,材料、器具等未分散、均匀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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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筒壁采用翻模施工时,最上层承力层混凝土强度小于2MPa浇筑混凝土;其上节混凝土强度未达到6MPa以上拆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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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筒壁采用爬模时,新浇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1.2MPa及以上。支架爬升时,附墙架穿墙螺栓受力处的新浇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0MPa以上。 |
十 | 施工用电 | 57.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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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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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
十一 | 输电线路施工 | 60.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时,作业人员乘用提土工具上下;坑内作业超过2人;杆塔组立施工时,使用不匹配的地脚螺栓与螺帽,组塔前未将所有地脚螺栓佩带上螺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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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架线作业前,未对放线段塔脚板地脚螺栓与螺帽的匹配检查、对塔脚板地脚螺拴双螺帽未进行紧固、未对铁塔螺栓进行复检紧固,未对拉线和地锚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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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构件起吊和就位过程中,调整抱杆拉线;座地抱杆高度超过其设计独立起升高度时,未安装附着件;跨越架的拉线、地锚未经过计算校核,跨越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
十二 | 海上作业 | 63.海上风电沉桩作业未落实防溜桩工作措施;吊装作业未明确吊装系数,起重机、起吊点、吊梁、索具不合格,海缆敷设作业未落实警戒及防止走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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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海上风电运输船舶未经安全检查验收合格入场,未向监理单位等相关方报验,未取得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签字确认的入场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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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海上风电运输船舶起锚和抛锚作业未做好海缆保护措施;海上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要求编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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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海上吊装未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做好桩腿插桩、保压等技术操作,施工过程未派专人观察桩腿压力变化,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
十三 | 特种设备及起重吊装 | 67.安全附件(起升高度限制器、运行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及端部止挡、锚固装置、抗风防滑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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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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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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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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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未按照该塔吊使用说明书拆卸标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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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机标准节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违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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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同一作业区多台起重设备运行无防碰撞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
十四 | 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及储存 | 74.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未经设计擅自改变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从事危险性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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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使用命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民爆专用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擅自更改、改变用途;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未履行规定程序即投入生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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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危险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或外部距离不能满足GB50089规定;利用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设备设施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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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生产区、总库区和危险品建筑物未经具有专业甲级(民爆器材工程、防化)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新改扩建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审查(或设计评审)、未经试生产运行或经过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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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未履行规定程序要求擅自销爆拆除民爆生产线、设备设施的,或报废半年后仍未实施销爆处理。 |
十五 |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 | 79.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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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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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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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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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
十六 | 有限空间作业 | 84.施工现场负责人擅自改变作业票工作内容,擅自进入非作业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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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未做到“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或通风不足、检测不合格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专人监护工作。 |
十七 | 生活营地与消防管理 | 86.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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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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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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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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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
十八 | 其他 | 91.上级有关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未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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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按照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