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DJ-4.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3.0.1 实施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3.0.2 实施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 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0.3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0.4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5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3.0.6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0.7 在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3.0.8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3.0.9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