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DJ-6.1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

7.0.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

7.0.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施工图交付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停电计划审查会议,提出监理意见。

7.0.3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查施工进度计划、调试进度计划,提出监理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施工/调试进度计划报审应按本规范表B.0.22的要求填写。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的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水、电等生产要素的供应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设备物资等施工条件。

7.0.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进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当发现偏差时,应督促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分析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

7.0.5 项目监理机构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 分析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的产生原因,明确责任归属,提出监理意见报建设单位。

2 对于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实际进度严重于计划进度情况,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并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3 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解决方案,组织制定相应措施,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