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6.2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 8.0.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审核和签认。 8.0.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本规范表B.0.23的要求填写。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署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8.0.3 未经项目监理机构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计量和拒签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8.0.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编制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8.0.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报审表,签署审查意见。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3的要求填写。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适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A.0.8的要求填写。 8.0.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提出应支付金额及相应支持性文件,并报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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