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DJ-6.3.2工程暂停及复工

工程暂停及复工

10.2.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10.2.2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

10.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实现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10.2.4 工程暂停施工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并要求施工单位妥善保护工程、提供安全保障。

10.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10.2.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10.2.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10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