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DJ-6.3.3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

10.3.1 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1 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提出时,应考虑合理的施工准备时间和施工工期。

2 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工程变更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3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的授权进行。

4 工程变更指令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署,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

10.3.2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审查通过后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变更涉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3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并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4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评估工程变更的费用、工期。

5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

6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报审表,报建设单位。

7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8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

10.3.3 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费用计算方式约定明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在施工合同中没有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或计价方法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10.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