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6.3.4费用索赔费用索赔 10.4.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10.4.2 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并有索赔凭证材料。 2 索赔事件因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10.4.3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要求: 1 受理手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也定的期限内递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意见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5的要求填写。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索赔报审表上签署监理意见,报建设单位。 10.4.4 当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综合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10.4.5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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