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DJ-6.3.5工期延期及工期延误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10.5.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延期申请。

10.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6的要求填写。

10.5.3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6的要求填写。

10.5.4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核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并建设单位批准。

10.5.5 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且施工进度滞后影响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3 申请的工程延期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10.5.6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0.5.7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