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AG-3.1.4.1基础管理

4.1      

4.1.1 通用规定:

1 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目标。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监督其有效运行。

3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资格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 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6 建设工程项目参建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动态控制。

8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废弃物处置统一管理,按国家或当地的规定集中处理。

9 建设单位应对污水设施统一规划管理,并达标排放。

10 在施工、调试过程中需要设计单位进行核算或设计的结构、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实施。

1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12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或部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3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评价。

14 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2 安全生产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工程范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2 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人身安全、职业健康、施工机械、设备、交通、消防、环境等内容,目标可分解、可测量、可实现。

3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目标完成情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应进行检查、考核。

4 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应具体、可操作,明确责任人;措施内容宜明确人员、经费、设备物资等要求。

4.1.3 组织机构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委会。

2 安委会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定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措施。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4 施工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五同时”。

7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定期对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4 监测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所在地具备条件时,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远程视频监控或在线监测,监测对象宜包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区域等。

2 信息平台应具备对各类方案实施在线评审、远程视频教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信息沟通等功能。

3 对大型、精密、重要设备的运输过程宜实施在线监测。

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及装备宜采用信息化管理。

4.1.5 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及时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清单动态更新发布

2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3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岗位。建设工程项目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本部分附录A

4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

4.1.6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概算时,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单独列支,不得作为竞标内容。

3 建设单位应将概算中列支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各项施工合同额比例全额拨付给施工、调试单位。

4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5 施工、调试单位应制订满足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6 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调试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详见本部分附录B

4.1.7 宣传与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明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责任人,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2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3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体检、考核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 施工作业人员变换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重新上岗、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采用“五新”施工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可能接触到的危害进行告知,对应急处置方法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交底,做好监护工作。

8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改进。

9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4.1.8 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调试单位总工程师应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调试)方案、措施和作业指导书的审批权限。

2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季节性施工应编制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4 施工作业项目应有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实施。

5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本部分附录C),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论证。

6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详见本部分附录D)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 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签字并保存记录。

8 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详见本部分附录E,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预防和控制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审批应规范,作业前应组织交底。

9 施工、调试单位应用“五新”时,应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 当施工工艺、工序、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底。

11 调试单位在编制调试方案时,应根据承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1.9 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在开工前应对项目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风险评估,对存在有害因素场所进行检测,确定较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2 当较大危险和有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安全控制措施并实施。

3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4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5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等危险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4.1.10 分包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时应依法组织实施;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

2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详见本部分附录F,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规定。

3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人员和分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管控,严禁以包代管

4.1.11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

2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应做到有策划、有检查、有措施、有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3 涉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监督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整改过程应进行监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

4.1.12 安全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施工、调试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区域安全标志的布置进行策划并实施,包括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清单等。

2 安全标识及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 施工环境、作业工序发生变化时,应对现场危险和有害因素重新进行辨识,动态布置安全标识。

4 安全标识应统一、规范、整齐、设置牢固、位置适宜。

5 应对安全标识定期检查,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修整或更换。

4.1.13 应急预案与响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地域特征、自然环境,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

3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责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工具、器材。

4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现场环境,制定并发布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施工环境,结合建设单位的综合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 应急预案编制:

1)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综合应急预案。

2) 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3) 识别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6 建设单位应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经费、医疗、交通运输、信息、物资、治安和后勤等保障措施,应急设施、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其功能应完好可靠。

7 建设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知识的培训。

8 建设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施工单位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9 应急预案演练前应对演练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保证安全的措施并实施。

10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修订和完善。

11 发生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1.14 职业健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防止职业病发生的防范措施,配备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为现场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 施工作业人员应无妨碍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证。

3 不得在存有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质的区域内进餐及存放食物和饮料。

4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或清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 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识别,确定需要检测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并设置危害因素告知牌。

6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

7 对存在严重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点,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8 用人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9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转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人员。

10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11 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

12 用人单位应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妥善保存。

1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4 从事的职业已对作业人员造成健康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将作业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4.1.15 施工班组(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做好活动记录。每天应组织班前“站班会”,检查作业人员衣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精神状况,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 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3 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账建卡、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4 班(组)应妥善保存安全管理记录。

4.1.16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上报。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 事故发生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分级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事故发生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6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7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8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