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3.1.4.4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 4.4.1 通用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应制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措施。 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应设通风装置,配备满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消除污染并采取防止环境二次污染的措施。 4 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实施不得对生态环境、健康、安全造成损害。 4.4.2 对工程建设过程环境影响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土方、渣土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及时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 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封闭存放,混凝土搅拌场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 城镇区域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4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排放标准要求。 5 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6 拆除施工时,应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喷淋降尘并采取遮挡尘土的措施。 7 施工现场搅拌站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 8 现场施工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9 危险和有害原料不得在作业场所存放时。确需存放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止环境污染措施。 10 存放油料、酸、碱等物品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使用时应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不得随意倾倒。 11 厂界噪声应进行监测,在噪声敏感区域施工时,噪声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在噪声超标场所作业应采取降噪和保护措施。 12 现场照明应合理布置,夜间照明应加装定向照明灯罩。电焊弧光应采取遮挡措施。 13 禁止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4.4.3 对工程建设过程节能减排工作应做好以下措施: 1 施工组织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艺,充分利用共有资源,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机具和材料,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 2 生产、生活区域应分别设定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措施,定期检查。 3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