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3.1.4.6特种设备4.6 特 种 设 备 4.6.1 通用规定: 1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具备资格的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 建设、施工单位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租赁特种设备,同时索取以下资料: 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车辆行驶证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明。 3)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文件。 4) 压力管道:产品质量证明、检验合格证明。 4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电梯、索道、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人员,应取得与从事工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并统一保管;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资格证书应随身携带。 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7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 特种设备应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6.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其设备、材料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试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 安装后应对其设备、材料及安全附件进行复查,未经复查或复查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 锅炉、压力容器试验或使用前应对其内部进行检查,确认无异物方可封闭。压力管道封闭前应进行检查,使用前应吹扫或冲洗合格。 4 设备、系统试验前应对支撑部件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试验。试验后,设备、系统及支撑部件应复查合格。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 试验介质与设计介质不符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对设备、系统支撑部件进行核算,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7 压力管道与电缆严禁同沟敷设。 8 外露压力管道宜设置防砸防碰设施和警示标识。 9 输送、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应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 10 室外安装的输送、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与电缆线路平行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1m、交叉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500mm,不能满足要求时,电缆应选用防爆型或采取防爆措施。 11 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2m、交叉敷设净距离不得小于500m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2 燃气管道应采用直埋式架空,不得设置管沟。 4.6.3 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电梯井道、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规定。 2 设备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3 导轨、底部缓冲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轿厢安装。 4 轿厢、层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 电梯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6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7 电梯投入运行前负荷试验应合格。 8 在具有自动运行功能的电梯轿厢内,应安装紧急维修、报警电话,保持畅通。 9 在电梯内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或安全操作规程、维修电话、检验合格标志。 10 速度大于2.5m/s 的电梯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操作。 11 电梯运行中严禁开启轿厢门、层门,严禁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层门。 4.6.4 施工升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预埋件或附着点和设备部件等进行检查,其位置尺寸、强度应符合制造单位安装技术文件要求。 2 导轨架上部必须装设限位开关,且不得少于两道;导轨架顶部应设置一道机械极限限位;吊笼底部应装设缓冲装置或自动停止装置。导轨架、底部缓冲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吊笼安装。 3 施工升降机的层门、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的高度应 大于1.8m,层门和吊笼之间的距离应小于50mm。 4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整体垂直度、固定支撑点的设置位置、设置固定支撑点的建(构)筑物强度均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其中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4.6.4 规定。 表4.6.4 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
5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每段之间应连接牢固,固定支撑点应设置在建(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在脚手架或设备上。 6 设备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可靠。 7 吊笼门、层门、顶护栏、基础防护围栏、围栏登机门安装应齐全、完好,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 保护接地应良好,与避雷装置应分别设置。 9 各层门明显位置应设置楼层或标高标识。 10 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施工升降机方可通电空载试运行、调整安全装置。 11 施工升降机投入运行前负荷试验应合格,并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2 在施工升降机内明显位置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和登记标志。 13 施工升降机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操作。 14 施工升降机启动前应发出警示信号。 15 施工升降机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低层上升,当吊笼升离地面1m~2m 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16 施工升降机运行时,严禁以限位器的动作代替正常操作。 17 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不宜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18 遇大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使用施工升降机;再次运行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19 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时,吊笼应放到最底层,切断电源,锁好笼门。 20 施工升降机应根据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坠落试验。一般情况下,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坠落试验。 21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使用期不应超过五年,每年应重新检验、标定。 22 运行中严禁开启吊笼门、层门。 4.6.5 起重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械应有明确的额定载荷标识,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有效。 2 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 起重机轨道安装前,应对地基进行检查,轨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安装。严禁在不合格的地基、轨道上安装起重机。 4 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连接,塔式起重机轨道每间隔 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 5 除铁路起重机外应在距轨道末端2m 处设置止挡装置,止挡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可能产生的大冲击力。 6 轨道接地应符合本部分4.5.5 条12 款的规定。 7 起重机上应配备合格有效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8 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使用。 9 起重机行走范围内,不得有妨碍安全通过的障碍物。 10 在露天使用的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构上不得安装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11 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有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有降温设施。 12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衡,落钩时应低速轻放。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 13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14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载荷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6.5 的规定。 表4.6.5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15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绳索,并将吊钩升起;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臂架型起重机起重臂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放置,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16 天气预报将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做好停止起重机作业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准备;风力达六级及以上时应停止起重作业,将起重臂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达到七级时,应将臂架放下,汽车起重机宜将支腿全部支出。 17 起重机械应在操作台至少设置一个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紧急操作停止所有驱动机构。紧急开关应为红色且不能自动复位。 18 起重机械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19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制造厂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静载、动载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静载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起升至地面 100mm 处,悬空时间不小于10min。静载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00%。试验中如发现结构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额定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在试验后,主梁值实有上拱度不应小于0.7s/1000(s 为跨距)。 2) 动载试验:应在静载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升降、行走、回转、变幅,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动载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0%。 20 电动起重机。 1) 电气设备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 电气装置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3) 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4) 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5) 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6) 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7) 保养起重机时,严禁液体、金属等杂物进入电气装置。 8) 电动葫芦操作装置应放置在固定箱内并加锁,且有防雨措施;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 9) 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 21 流动式起重机: 1) 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 倍,小于1.2 倍时应采取防倾倒、防坍塌措施。 2)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3) 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之间不得小于安全距离,且应设专人监护。 4)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5) 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6) 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地面的接地比压要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必要时可在履带下铺设路基板,回转盘、臂架及吊钩应固定住,汽车式起重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7) 履带起重机主臂工况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2/3。塔式工况严禁吊物行走。 8)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架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9) 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架放在支架上,方可收起支腿。汽车式起重机严禁吊物行走。 22 塔式及门式起重机: 1)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 的距离,处于高位的起重机的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高点或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 起重机在运行时,无关人员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检修人员上下扶梯时,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 3)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4) 作业完毕后,应夹紧夹轨器,打好铁鞋和缆风绳。 5) 塔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锁定回转机构,如有大风时宜转向到顺风方向。对于可以360°回转的塔式起重机,应打开回转机构的锁定装置。 6) 塔式起重机高度大于50m 时,应安装风速仪,风力达到六级时应自动报警。 23 桥架型起重机: 1) 任何人员不得在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2) 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应安装钢轨夹,并设标识牌。使用同轨道的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3) 作业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起,切断电源。厂房内的桥架型起重机应停放在登机爬梯处,且不得停放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24 扒杆及地锚: 1) 新扒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过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 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2) 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应紧固可靠。 3) 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无积水。 4) 扒杆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铆、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5) 扒杆至少应设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设两根缆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 6) 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7)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得大于45°。 8) 缆风绳越过主要道路时,其架空高度不得小于7m。 9) 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8.1 的规定。 10) 地锚的规格、设置应根据锚定设备的大受力进行计算确定。移动地锚不宜用于大型设备的锚定。 11) 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核算确定。 12)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 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13) 地锚坑引出线及其地下部分应经防腐处理。 14) 地锚的埋设应平整,基坑无积水。 15) 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16) 采用固定建(构)筑物、梁、柱作地锚时应经原设计部门核算确定。 25 卷扬机: 1) 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2) 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使用开式齿轮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3) 制动操纵杆在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4) 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对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 倍,对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 倍。 5) 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五圈;回卷后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筒突缘两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钢丝绳不得与机架、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6) 作业前应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7) 运行中及吊物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8) 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严禁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作业时,不得跨越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吊起的重物需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卷筒应可靠制动。 9) 运转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进行排除。 4.6.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向应灵活轻便,无摆振、抖动、阻滞现象。 2 制动系统、驻车系统应合格。行车前、涉水后应试验制动系统的有效性。停车后应检查驻车系统的有效性。 3 车辆灯光系统应齐全完好。转向灯、刹车灯、倒车灯应能正常使用。 4 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5 油门踏板释放后,应能自动复位。 6 轮辋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 7 车辆的左右两侧后视镜应齐全完好。 8 车辆应配有合格灭火器。 9 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经相关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悬挂合格标志。 10 载重量45t及以上自卸车驾驶室上部应安装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