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3.1.4.10高风险作业4.10 高 风 险 作 业 4.10.1 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技术人员编制高处作业的施工方案中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 高处作业应设置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4 当高处行走区域不便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手扶水平安全绳,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扶水平安全绳宜采用带有塑胶套的纤维芯6×37+1 钢丝绳,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圆股钢丝绳》GB 1102 的规定,并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 钢丝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可靠的构架上,在构架上缠绕不得少于两圈,与构架棱角处相接触时应加衬垫。宜每隔5m 设牢固支撑点,中间不应有接头。 3) 钢丝绳端部固定和连接应使用绳夹,绳夹数量应不少于三个,绳夹应同向排列;钢丝绳夹座应在受力绳头的一边,每两个钢丝绳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末端绳夹与中间绳夹之间应设置安全观察弯,末端绳夹与绳头末端应留有不小于200mm 的安全距离。 4) 钢丝绳固定高度应为1.1m~1.4m,钢丝绳固定后弧垂不得超过30mm。 5) 手扶水平安全绳应作为高处作业人员行走时使用。钢丝绳应无损伤、腐蚀和断股,固定应牢固,弯折绳头不得反复使用。 5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临边、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6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设足够的照明。 7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8 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9 高处作业人员在从事活动范围较大的作业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 10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且不得阻塞通道,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11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工具应系安全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12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13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放置在安全处或固定牢固。 14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15 应根据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设定危险区域。危险区域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示牌,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4.10.1。 表4.10.1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
16 高处作业过程中需与配合、指挥人员沟通时,应确定联系信号或配备通信装置,专人管理。 17 悬空作业应使用吊篮、单人吊具或搭设操作平台,且应设置独立悬挂的安全绳、使用攀登自锁器,安全绳应拴挂牢固,索具、吊具、操作平台、安全绳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8 上下脚手架应走上下通道或梯子,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层建(构)筑物。 19 高处作业时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冰,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20 非有关作业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并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1 在屋面上作业时,应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10.2 交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应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之外。无法错开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 2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示牌。 3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同意,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并设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4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5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后严格执行,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6 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下方不得有人,应设置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7 临时堆放的物料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物件。 8 第二层结构施工前,进出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等)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4.10.3 受限空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 2 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施工作业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的联络。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数量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确保其内部无可燃或有毒、有害等有可能引起中毒、窒息的气体,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入。 5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隔离措施。 6 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有满足安全需要的通风换气、人员逃生、防止火灾和塌方等设施及措施。 7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8 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设专人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0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避免人员互相伤害的措施。 11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轮换作业。 12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狭小空间内作业电压应不大于12V。严禁用220V 的灯具作为行灯使用。 13 严禁将行灯照明的隔离变压器带进受限空间内使用。 14 受限空间内必须使用220V 电动工器具时,其电源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时应加设绝缘保护。所有电气设备应在受限空间出入口便于操作处设置开关,专人管理。 15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票。在金属容器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 16 氧气、乙炔等压力气瓶不得放置在受限空间内。火焰切割作业时宜先在受限空间外部点燃。 17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所有作业工器具带出。作业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18 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内部进行检查,确认无人员滞留和遗留物后方可封闭。 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邻近带电体作业前,应对现场环境进行勘查,根据勘察结果制定施工方案。 2 邻近带电体作业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3 邻近带电体作业必须设置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作业环境复杂时应增设监护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均应具备电气安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4 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和绝缘鞋,并站在干燥绝缘物上。 5 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雷雨、冰雹、大雾、雾霾、风力大于五级时,不得在室外进行邻近带电体作业。因抢险救灾,必须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进行邻近带电体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 传递物品时应使用绝缘绳索。 7 作业人员及其安装、使用的工器具、设备、材料与带电体之间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8 作业过程中带电设备突然停电时,仍接带电作业规定执行。 9 严禁使用无绝缘防护的金属材质工器具,严禁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工器具。 10 工作结束后施工现场应清理干净,退出绝缘隔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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