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3.1.4.12起重与运输4.12 起 重 与 运 输 4.12.1 通用规定: 1 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作业人员应全部签字。 2 作业应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从事与作业无关的活动。 3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司索信号工)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 进入运行区域作业应办理作业票。 5 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工机具、钢丝绳、索具、滑轮、吊钩进行全面检查。 6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0m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7 钢丝绳应在建(构)筑物、被吊物件棱角处采取垫木方或半圆管等防止钢丝绳损坏的保护措施,且有防止木方或半圆管坠落的措施。 8 吊挂绳索与被吊物的水平夹角不宜小于45°。 9 吊运精密仪器、控制盘柜、电器元件、精密设备等易损设备时应使用吊装带、尼龙绳进行绑扎、吊运。 10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建(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满足承力要求,并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11 严禁在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情况下进行起重作业。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吊装受风面积大的物件;当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2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未确定指挥人员(司索信号工)取得指挥操作资格证时,不得执行其操作指令。 4.12.2 起重机操作人员及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熟悉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技术性能、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2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轨道应平直,轨距及高差应符合规定。 3 作业前应按照规定对机械进行各项检查和保养。 4 起重机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意力应集中,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2) 操作人员体力和精神不适时,不得操作起重机。 3) 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将夹轨器松开;作业结束后应将夹轨器夹住。 4) 应在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所有现场人员均在安全区内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主电源开关上加锁或有标识牌时禁止合闸。 5) 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确认所有控制器手柄都处于零位。 6) 应对制动器、吊钩、绳索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做必要的试验。作业前排除异常。 7) 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开关,加锁并挂上标识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 8) 夜间操作起重机时,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5 雨、雪、大雾、雾霾天气应在保证良好视线的条件下作业,在作业前检查各制动器并进行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并有防止起重机各制动器受潮失效的措施。 6 起重机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精力集中,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7 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指挥信号不清或发现有事故风险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应听从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 8 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警示信号。 9 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4.12.3 起重指挥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挥人员应按照《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 的规定进行指挥。 2 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3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 4 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 操作、指挥人员不能看清对方或负载时,应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采用对讲机指挥作业时,作业前应检查对讲机工作正常、电量充足,并保持不间断传递语音信号。信号中断应立即停止动作,待信号正常方可恢复作业。 6 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应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7 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应做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指挥人员负责指挥起吊。 8 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多台起重机械联合起升,应统一指挥。 9 在开始起吊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mm~200mm 并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在负载最后降落就位时,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4.12.4 起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大件吊装。 4) 起吊超长、超宽、超高或价格昂贵设备。 5) 起吊爆炸品、危险品。 6)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7) 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负荷试验。 8) 龙门架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 2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1) 宜选用额定起重量相等和相同性能的起重机械。严禁超负荷使用。 2)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载荷。特殊情况下,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企业技术负责人应现场旁站监督实施。 3) 选取吊点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械的允许起重量按计算比例分配负荷进行绑扎。 4) 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械操作应保持同步,起升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保持各台起重机械受力大小和方向变化最小。 3 吊装电气设备、控制设备、精密设备等易损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装带,严禁使用钢丝绳。 4 起吊物应绑挂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绳索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放置平稳时严禁松钩。 5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挂牢固的溜绳。 6 吊装零散小件物件时,钢丝绳应采取缠绕绑扎方式;当采用容器吊装时,应固定牢固。 7 不得在被吊装物品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吊起后进行水平移动时,其底部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500mm 以上。 8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使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9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时,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臂架型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10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臂杆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11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12 吊起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3 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等重量不明的物件不得起吊。 14 起重机在作业中出现故障或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15 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或听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 起重吊装的吊点应按施工方案设置,不得任意更改。吊索及吊环应经计算确定。 17 吊装就位后,应待临时支撑、吊挂完成或就位固定牢靠后方可脱钩。严禁在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设备上作业。 4.12.5 大型设备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装超高、超重、受风面积较大的大型设备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论证。 2 大型设备吊装前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交底人和作业人员应签字。 3 作业过程中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 4 汽包吊装区域内严禁电焊、切割作业。吊装过程中汽包、钢丝绳、滑轮等不得与其他物体摩擦、碰撞,与带电物体应保持安全距离。吊装过程中应监测汽包倾斜角度和位置变化并及时调整,汽包需要水平位移时,应控制位移速度。 5 发电机定子吊装需现场配制的起吊门架、铺设轨道应经设计计算并在吊装前验收合格。使用桥式起重机吊装时,应测量桥式起重机主梁挠度,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定子上升过程中要监测倾斜角度和位置变化。吊装过程中设专人监测桥式起重机挠度变化。 6 屋顶桁架吊装起吊时应根据吊装方法对桁架进行加固,吊装绑绳点必须在节点处,缆绳拉设位置不能影响后续桁架的吊装。桁架吊装应正式就位、固定牢固,指挥人员确认后,起重机方可解除受力、拆除钢丝绳。摘钩时,施工人员必须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7 除氧器、加热器吊装需现场配制的起吊门架、铺设拖运轨道等设施应经设计计算并验收合格。拖运轨道铺设在结构梁上时,结构梁应经受力核算,并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设备单侧落在拖运轨道上使用卷扬机拖运时,另一侧起重机操作应与卷扬机操作保持同步,起重机钢丝绳保持受力。 8 大板梁吊装作业前应提前设置好安装就位用操作平台和安全防护设施。组合吊装使用的吊耳、加固等应经计算,使用前应验收合格。组件搬起过程下方不得有人工作。吊装过程中大板梁下平面起升高度不宜超过就位标高500mm。大板梁就位后应穿螺栓并初紧后,方可摘钩。 9 使用液压提升装置吊装大型设备时,应严格按产品技术说明书操作,起吊结构应经设计计算,并在吊装前验收合格。设备吊装过程中应设专人监督。钢索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带电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12.6 钢丝绳(绳索)、吊钩和滑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绳索)。 1) 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或《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 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并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4.12.6-1 的规定。 表4.12.6-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3) 钢丝绳应有防止打结或扭曲的措施。 4) 切断钢丝绳时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5)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 6) 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 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半圆管、木板等。 8)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9) 钢丝绳在机械运行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10) 钢丝绳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11) 钢丝绳严禁与炽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12) 钢丝绳不得相互直接套挂连接。 13) 钢丝绳应存放在室内通风、干燥处,并有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造成性能降低的措施。 14) 钢丝绳端部用绳夹固定时,钢丝绳夹座应在受力绳头的一边,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 倍;绳夹的数量应不少于表4.12.6-2 的要求。两根钢丝绳用绳夹搭接时,绳夹数量应比表4.12.6-2 的要求增加50%。 表4.12.6-2 钢丝绳端部固定用绳夹的数量
15) 应经常对绳夹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观察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16) 勾头的绳蹼形状宜为桃形,绳扣的插接长度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0 倍~24 倍,破头长度应为钢丝绳直径的45 倍~48 倍,绳扣的长度应为钢丝绳直径的18 倍~24 倍,且不小于300mm。插接锥数不得小于27 锥,绳股只能在股缝中插入,避开麻芯。 17) 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8) 应对钢丝绳进行经常性检查。 19)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发现两处或多处的谷部断丝或断丝数达到表4.12.6-3 的规定数值时应报废。 表4.12.6-3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可见断丝数
20) 钢丝绳出现绳端断丝,应查明绳端损坏原因。剩余的长度足够时,应截去绳端断丝部位继续使用。 21) 如钢丝绳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断丝聚集在小于 6d 的绳长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绳股里,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22) 钢丝绳发生绳股断裂、绳径因绳芯损坏而减小、外部磨损、弹性降低、内外部出现腐蚀、变形、受热或电弧引起的损坏等任一情况均应报废。 23) 阻旋转钢丝绳出现断丝达到报废的标准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 2 卸扣。 1) 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2) 卸扣的销轴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 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4) 卸扣发生扭曲、裂纹和明显锈蚀、磨损,应更换部件或报废。 3 纤维绳。 1) 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98kN/m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 2) 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连接时应采用编结法,不得用打结的方法。 3) 切割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紧。 4) 严禁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 5) 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严禁使用。 4 吊钩。 1)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吊钩应设有防脱绳的闭锁装置。 3)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进行焊补。 4) 吊钩的检验应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 部分:总则》GB 6067.1 或《起重吊钩》GB/T 10051 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吊钩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等情况时应报废。 5 滑车及滑车组。 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负荷使用。 2) 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和检查。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尺寸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以上,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以及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时应报废。 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应采取防脱钩措施。 4) 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5) 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4.12.6-4 的规定。 表4.12.6-4 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4.12.7 运输及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上车辆运输重量大或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 1) 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夜间悬挂低压警示灯。 2) 了解运输路线的情况,拟定运输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 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得超载。 4) 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时,加配重进行调整。 5) 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 6) 运输超长物件时应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 7) 关好车厢板。当无法关严时,应将车厢板捆绑固定,尾灯和车牌号不得遮盖。 8) 运输途中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识。 2 用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 3 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翻斗车严禁载人。 4 使用叉车: 1) 使用前应对行驶、升降、倾斜等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不得超负荷使用,禁止两台及以上车辆同时抬运同一物品。 2) 不得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或斜坡处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紧急制动。 3) 行驶时,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mm~400mm,门架须后倾。 4) 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5) 叉车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品。 6) 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7) 禁止在坡道上转弯或横跨坡道行驶。 5 使用手动液压运输车: 1) 使用前应对脚轮、液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不得超负荷使用,禁止两台及以上车辆同时抬运同一物品。 2) 禁止横跨坡道或斜面运输物品。 3) 手动液压搬运车严禁载人,在物品搬运过程中周边不得有人。 4) 当单件物品的高度超过1.5m 时,严禁两件货物同车运输。两件及以上物品同车运输时,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2m。单件超过1.8m 或两件及以上物品同车运输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5) 运载物品时,负荷应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 6) 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品。 7) 移动液压车时需慢行,多人操作时应专人指挥。 6 使用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1) 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2) 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制动器、转向机构、喇叭完好。 3) 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 4) 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载货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车车速不得超过10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5) 电瓶车充电时应距明火5m 以上并加强通风。 7 水路运输: 1) 船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参加水上运输的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 2) 运输船只应合格。 3) 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稳程度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超航区航行,不得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4) 船只出航前应对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航。 5) 器材应分类堆放整齐并系牢;危险品应隔离并妥善放置,由专人保管。 6) 应由熟悉水路的人员领航,并按航运安全规程执行。 7) 船只靠岸停稳前不得上下人员。跳板应搭设稳固。单行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500mm,厚度不得小于50mm,长度不得超过6m。 8) 在水中绑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员应会游泳,并佩戴救生衣等防护设备。 9)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水上运输,船只应靠岸停泊。 10) 船只应由专人管理,并应有安全航行管理制度,救生设备应完好、齐全。 11) 应注意收听气象台、站的广播,及时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12) 严禁不符合夜航条件的船只夜航。 8 搬运: 1) 沿斜面搬运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在坡道上搬运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作业人员应站在侧面。下坡时应用绳索溜住。 3) 搬运人员应穿防滑、防砸鞋,戴防护手套。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 9 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 1)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检查所经路线及两端装卸条件,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确定运输及搬运方案。 2) 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以及冻土开化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运过程中发生倾斜、翻倒,对沿途经过的桥梁、涵洞、沟道等应进行详细检查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大型设备运输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5°;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征得制造厂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4) 运输道路上方如有输电线路,通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能保证安全通过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5) 用拖车装运大型设备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并采取防止剧烈冲击或振动的措施。选择适合规格的绑扎钢丝绳、手拉葫芦和卸扣,采用合理方式进行绑扎固定。 行车时应配备开道车及押运联络员。 6) 采用自行式液压模块车运输大型设备时,设备装载重心、地面承载力等要符合车辆相关的要求。 7) 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大型设备时,卸车、卸船平台应牢固,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长度。承载后平台不得有不均匀下沉现象。 8) 搭设卸车、卸船平台时,应考虑到车、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船体浮起所造成的高差。 9) 使用两台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应采取措施使设备受力均匀,牵引速度一致。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 10) 被拖动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运圆形物件时,应垫好枕木楔子;对高大而底面积小的物件,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对薄壁或易变形的物件,应采取加固措施。 11) 拖运滑车组的地锚应经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严禁在不牢固的建(构)筑物或运行的设备上绑扎拖运滑车组。打桩绑扎拖运滑车组时,应了解地下设施情况并计算其承载。 12) 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 13) 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滚动。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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