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ZC-1.1.3 防止坍塌事故

3 防止坍塌事故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严禁超高堆放物料,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现场加工或临时存放可能移动的结构及设备时,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有可靠的防移动和防倾覆措施。

3.1.2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禁超过原设计荷载在建筑、结构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

3.1.3 规范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必须对汇流排泄点及地下管渗漏点采取排水或堵漏措施,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破坏挖填土方的边坡。

3.1.4 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支护结构、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且不小于1.5m。严禁违反设计规定荷载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等堆放材料、停放设备。

3.1.5 高度超过2m的竖向混凝土构件,在钢筋绑扎过程及绑扎完成后、侧模安装完成前,必须采取有效的侧向临时支撑措施。

3.1.6 钢筋施工中,必须设置可靠的钢筋定位与支撑,上层钢筋网上严禁超载堆放物料。

3.1.7 人工挖孔桩必须设置作业平台,混凝土护壁应随挖随浇,上节护壁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时,严禁进行下节开挖施工。联排的人工挖孔桩(抗滑桩)施工时,应当跳槽开挖。

3.2 防止基坑坍塌

3.2.1 施工前必须将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机、临建设施、边坡、基坑、隧道、管线、通行车辆等纳入设计和验算范围。严禁无施工方案施工。

3.2.2 基坑施工必须分层、分段、限时、均衡开挖,严禁不按顺序和参数进行基坑开挖和支护。

3.2.3 基坑边坡的顶部、坑底四周必须设排水措施。

3.2.4 人工开挖、清理狭窄基槽或坑井时,必须按要求放坡和支护,严禁在基槽或坑井边缘堆载。

3.2.5 基坑下部的承压水影响基坑安全时,必须采取坑底土体加固或降低承压水头等治理措施。

3.2.6 基坑施工遇降雨时间较长、降雨量较大时,必须提前对已开挖未支护基坑的侧壁采取覆盖措施,必须及时排除基坑内积水。

3.2.7 采取支护措施的基坑,必须在支护结构混凝土、砂浆达到强度或施加预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开挖下层土石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严禁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3.2.8 拆除支护结构时必须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分层夯实,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坑内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的情况下拆除支撑。

3.2.9 基坑开挖、支护及坑内作业过程中必须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对基坑进行实时监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应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

3.3 防止边坡坍塌

3.3.1 边坡工程必须遵循边施工边治理,边施工边监测的原则进行切坡、填筑和支护结构的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边坡工程施工。

3.3.2 边坡开挖前必须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变形,发现裂痕、滑动、流土、涌水、崩塌等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3.3.3 边坡开挖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临时排水及防雨措施,坡顶必须采取截、排水措施,未支护的坡面必须采取防雨水冲刷措施;已开挖的地段,边坡必须分层设置排水沟至坡外。

3.3.4 每级边坡开挖前,必须清除边坡上方已松动的石块及可能崩塌的岩土体,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3.3.5 边坡开挖后必须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结构施工或采取封闭措施。必须在边坡支护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强度,以及锚杆(索)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开挖下一级土石方。

3.3.6 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

3.3.7 高边坡开挖时必须要有专人监护。切坡作业时,严禁先切除坡脚,严禁从下部掏采。

3.3.8 严禁在滑坡体或回填土尚未压实地段上部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搭设临时设施。

3.3.9 边坡爆破施工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及邻近建()筑物稳定。

3.3.10 人工开挖时挖掘分层厚度不得超过2m,严禁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作业人员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开挖。

3.4 防止脚手架坍塌

3.4.1 搭设脚手架所用管件、底座、可调托撑等必须进行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搭设脚手架。

3.4.2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必须满足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等要求,严禁在不具备承载力的基础上搭设脚手架。基础排水必须畅通,不得有积水。混凝土结构面上的立杆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4.3 脚手架搭设必须按规定设置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

3.4.4 双排脚手架起步立杆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杆件交错布置,架体相邻立杆接头必须错开设置,严禁设置在同步内。开口形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4.5 满堂钢管支撑架的构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3.4.5.1 严禁不按方案搭设支撑架,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验算。

3.4.5.2 水平杆必须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严禁缺失。必须按规定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

3.4.5.3 架体必须均匀、对称设置剪刀撑或斜拉杆、交叉拉杆,并与架体连接牢固,连成整体。

3.4.5.4 支撑架高宽比超过3时,必须采取架体与既有结构连接、扩大架体平面尺寸或对称设置缆风绳等加强措施,否则严禁作业。

3.4.6 悬挑脚手架钢梁悬挑长度必须按设计确定,严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必须采用2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必须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必须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

3.4.7 脚手架使用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3.4.7.1 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严禁拆除连墙件。严禁使用重锤敲砸架体上的钢管和扣件。

3.4.7.2 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模板支撑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3.4.7.3 严禁满堂支撑架顶部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规定。

3.4.7.4 严禁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将脚手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3.4.8 脚手架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3.4.8.1 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拆除;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必须增设连墙件加固。

3.4.8.2 满堂支撑架拆除时,应按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从顶层开始,逐层向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

3.5 防止模板坍塌

3.5.1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模板,模板选用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必须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3.5.2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防止大片模板塌落。

3.5.3 大模板吊装就位后必须及时进行拼接、对拉紧固,设置侧向支撑或缆风绳等确保模板稳固的措施。

3.5.4 液压滑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3.5.4.1 提升架、操作平台、料台和吊脚手架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严禁使用未经设计验算、验收的液压提升系统。

3.5.4.2 模板滑升、混凝土出模时,混凝土发生流淌或局部塌落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滑处理。

3.5.5 液压爬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3.5.5.1 必须对承载螺栓、支撑杆和导轨主要受力部件分别按施工、爬升和停工三种工况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方可组织施工。

3.5.5.2 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10MPa,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5.6 混凝土浇筑顺序、支撑架和工具式模板拆除顺序必须按施工方案进行。

3.6 防止操作平台坍塌

3.6.1 操作平台面铺设的钢、木或竹胶合板等材质的脚手板,必须符合承载力要求,必须平整满铺及可靠固定。

3.6.2 必须在操作平台的明显位置设置限载标志,严禁超重、超高、集中堆放物料。

3.6.3 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宽比严禁大于2,施工荷载严禁大于1.5kN/m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行走轮和导向轮必须设置制动设施。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必须保持制动状态。移动操作平台时,操作平台上严禁站人。

3.6.4 落地式操作平台必须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采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必须经设计验算。

3.6.5 悬挑式操作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3.6.5.1 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必须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可靠连接;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3.6.5.2 操作平台的结构必须稳定可靠,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悬挑梁必须锚固固定,操作平台的均布荷载严禁大于5.5kN/m2,集中荷载严禁大于15kN

3.6.5.3 采用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必须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必须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

3.6.5.4 采用支承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必须在钢平台下方设置不小于两道斜撑,斜撑的一端必须支承在钢平台主结构钢梁下,另一端必须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

3.6.5.5 采用悬臂梁式的操作平台,必须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梁或悬挑桁架,严禁使用钢管,其节点必须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当平台板上的主梁采用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焊接时,预埋件、焊缝均必须经设计计算,建筑主体结构必须同时满足强度要求。

3.6.5.6 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卸扣,严禁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必须满足强度要求。

3.6.5.7 安装操作平台时,钢丝绳必须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必须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必须加衬软垫物。

3.7 防止临时建筑坍塌

3.7.1 严禁采用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3.7.2 临时建筑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

3.7.3 严禁将临时建筑布置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且必须避开强风口、危房、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缘等。搭设在空旷、山脚处的活动房必须采取防风、防雷接地、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3.7.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地基基础应稳固。严禁在临时建筑基础及影响范围内进行开挖作业。

3.7.5 施工围挡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弃土及物料堆放应远离围挡,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严禁在施工围挡上方或紧靠施工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

3.7.6 在影响临时建筑安全的区域内不得超重堆载,严禁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并不得有强夯、混凝土输送等振动源产生的振动影响。

3.7.7 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允许荷载。

3.7.8 临时建筑严禁设置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除期间可能倒塌覆盖的范围内。

3.8 防止拆除工程坍塌

3.8.1 拆除作业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所规定的拆除顺序实施。

3.8.2 拆除工程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且必须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

3.8.3 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必须进行加固后方可开始拆除作业。建筑的承重梁柱,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前,不得先拆除。

3.8.4 采用起重机拆除大型构件时,必须用吊索具锁定牢固、起重机吊稳方可开展拆除作业。

3.8.5 爆破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3.8.5.1 爆破拆除工程的预拆除施工中,严禁拆除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预拆除作业应在装药前全部完成,严禁预拆除与装药交叉作业。

3.8.5.2 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破拆除设计,必须控制倒塌的触落地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害,并应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8.6 严禁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实施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拆除或承重构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