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ZC-1.1.4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4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4.1 一般规定

4.1.1 未经授权或聘用的人员,禁止操作起重机械。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操作持证人员禁止操作与准操机型不相符的起重机械对于不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4.1.2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4.1.3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工器具、吊索具等,必须在施工前检查合格、安全系数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闲置或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载荷试验后方可使用。

4.1.4 吊装区域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物件就位基础验收不合格、吊点选择不合理、吊索捆绑方式和角度不符合要求、物件及吊耳强度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吊装。

4.1.5 起重机工作时,必须保证臂架、吊索具、缆风绳等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满足要求。

4.1.6 吊装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并派人监护,臂架和物件上严禁有人或浮置物,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通过或逗留。

4.1.7 禁止在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情况下进行起重作业。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8.0m/s10.7m/s)时,禁止吊装受风面积大的物件;当风力达到六级(10.8m/s13.8m/s)及以上时,禁止进行起重作业;当风速超过起重机械说明书规定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起重机械工作。

4.1.8 禁止以运行的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作为起吊设备及工器具的承力点;利用建(构)筑物或设备构件作为承力点时,必须经核算合格后方可使用。

4.1.9 起重机械严禁超载,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时,严禁同时操作两个动作。臂架型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时,禁止降低起重臂(增幅);最小工作半径就位时,禁止快速卸载。

4.1.10 物件就位时,未放置平稳或连接牢固时禁止松钩,禁止在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设备上作业。

4.1.11 起重机械在作业中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放下物件;起重机上有吊物时,操作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起重机械运转中严禁调整或检修。

4.1.12 吊装过程中禁止与吊装无关的悬停,无法避免时必须保证物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操作人员与起重机指挥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在采取可靠措施并通知操作人员方可对吊起的物件进行加工。

4.1.13 吊装作业应统一指挥,起重机指挥和操作人员禁止从事与施工无关的活动。操作人员、起重机指挥不能看清对方或物件时,必须设中间起重机指挥逐级传递信号。采用对讲机指挥作业时,必须保持不间断传递语音信号。信号中断必须立即停止动作,信号未恢复正常禁止作业。多人绑挂同一物件时,必须做好呼唤应答,绑挂必须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

4.1.14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物件时,起重机械载荷分配必须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4.2 防止流动式起重机起重伤害

4.2.1 流动式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

4.2.2 正常作业时,过载解除开关或强制释放开关严禁使用。

4.2.3 汽车(轮胎/全地面)起重机

4.2.3.1 起重机铭牌、型号、性能表三者额定起重量标识不一致的禁止使用。

4.2.3.2 支腿作业时,所有轮胎必须离地,回转支承平面的倾斜度禁止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2.3.3 作业前必须支好全部支腿作业过程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发现支腿下沉、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禁止继续吊装并及时处置。

4.2.3.4 平衡配重、超起装置配置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3.5 使用楔形接头时须注意钢丝绳的穿绕方向,保证受力钢丝绳与受力方向在一条直线上;钢丝绳的尾端即自由端应使用钢丝绳夹固定,以防止钢丝绳意外滑出;严禁使用钢丝绳夹同时固定钢丝绳的自由端和受力端。

4.2.4 履带起重机

4.2.4.1 起重机站位地面或支承面的承载能力必须大于起重机当前工况下最大接地比压,机身倾斜度禁止超过厂家规定。

4.2.4.2 超起工况作业时,超起配重的回落区域,必须平整坚实、高度符合配重安全回落要求。

4.3 防止桥式、门式、门座起重机起重伤害

4.3.1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必须设置抗风防滑装置。作业完毕后,必须夹紧夹轨器,特殊天气时还应设置缆风绳。

4.3.2 进行起重作业时,运行区域内起重机结构与周边固定障碍物的最小距离必须满足要求供电滑线(电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4.3.3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上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交叉作业防碰撞措施,保证两机结构及吊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两机刚性连接的除外

4.3.4 起重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设标识牌,需要通电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3.5 未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必须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

4.4 防止塔式起重机起重伤害

4.4.1 基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风速超过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禁止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雨、雪、大雾和塔机结构上结冰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施工。

4.4.2 需要安装附着装置的,附着位置和附着装置的强度应满足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经过设计计算。

4.4.3 顶升加节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顶升前,必须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靠连接,并将塔机配平;顶升时,严禁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并恢复解除的安全装置顶升加节结束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 加节、降节作业时,爬升支撑装置起作用方可顶升降节。

4.4.5 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必须按先安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拆卸作业时,必须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附着装置安装完成,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6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4.4.7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集中布置多台塔机,作业中有交叉干涉、可能造成相互碰撞的,及塔机与建(构)筑物之间有干涉的,必须制订和采取防碰撞措施,并对所有操作、指挥、管理人员培训交底。

4.4.8 塔身、套架、回转支承螺栓严禁漏装、错装、紧固力矩不够及超力矩紧固;必须定期检查螺栓紧固状态,杜绝螺栓松动。

4.5 防止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伤害

4.5.1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顶部风速大于说明书规定或导轨架、电缆表面结有冰层时,严禁使用。

4.5.2 运行中严禁开启吊笼门、层门。

4.5.3 超载保护、安全监控、防坠安全器、限位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必须有防止吊笼驶出导轨的机械措施,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5.4 超载、超员及严重偏载的情况下严禁使用。严禁物料提升机吊笼载人。

4.5.5 附墙架与结构物固定连接方式与角度、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端高度、行程限位撞尺等必须符合厂家要求,严禁私自调整。

4.5.6 加节顶升过程中必须悬挂禁止使用标识,加节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 防止液压提升装置起重伤害

4.6.1 卡爪、钢绞线等零部件严禁超过设备制造厂家规定的次数和更换标准。严禁使用折弯、松股和严重锈蚀等缺陷超标钢绞线。

4.6.2 钢绞线左捻和右捻数量必须各半、对称布置,严禁错位、交叉或扭转,导出高度及弯曲半径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4.6.3 液压提升装置安装完成后,必须对液压缸进行同步性调试。起吊过程中,各台液压缸必须同步,所有卡爪完全锁紧;钢绞线有局部松弛现象或爬升式液压提升装置钢绞线有移动时,必须停机处理。

4.6.4 负荷未转换到安全锚组件上时,严禁长时间悬停。

4.6.5 液压系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顶(提)升作业,采取必要的设备支撑措施。

4.7 防止缆索起重机起重伤害

4.7.1 地锚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7.2 绳索系统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布置、必须经检测验收后方可使用。

4.7.3 溜放未设置储绳卷筒的绳索,其绞盘必须固定牢靠,且必须设置反向拽拉控制。

4.7.4 在承载索浇锌期间以及完成后的24小时内,现场及周围严禁存在可能会影响锌液凝聚质量的震动、抖动等因素。

4.7.5 缆机的非正常工作区为两端跨距约10%范围(此范围内吊运能力明显下降,严禁长时间在非正常工作区内吊装作业。

4.7.6 除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外,小车严禁搭乘人员;检修和维护保养时,小车搭乘工作人员仅允许微速运行。

4.7.7 缆机所吊重物靠近目标物时,牵引动作完成后重物高度必须大于所有障碍最高点20m水平方向距目标物大于5m

4.7.8 缆机所吊重物在任何方向靠近目标位(或障碍物)小于20m,直至缆机停止动作前,必须进行连续指挥,指挥频率为3/次。连续指挥时,缆机操作人员发现信号中断,必须停止操作缆机,咨询并得到起重机指挥答复后方可继续操作。

4.7.9 吊物必须超过障碍物3m以上才能指挥缆机进行牵引或大车行走。

4.7.10 起重机指挥与缆机所吊重物(边界)距离以5m-10m为宜,禁止远距离指挥。

4.7.11 起重机指挥交换班(或中断一段时间)后开始指挥时,必须告知操作人员所指挥缆机的编号。

4.7.12 严禁一人指挥多台缆机,多人在不同施工部门指挥同一台缆机时必须要有语言上的交接。

4.8 防止其他起重机械起重伤害

4.8.1 卷扬机

4.8.1.1 钢丝绳端部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必须牢固,卷筒上钢丝绳不少于三圈;制动器不少于2个且必须灵敏可靠。

4.8.1.2 作业前基座固定、钢丝绳、防护设施、制动装置、导向滑轮、索具等必须检查合格。

4.8.1.3 运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排除;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8.2 桅杆起重机

4.8.2.1 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计算确定;缆风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必须牢固。

4.8.2.2 必须在采取起重臂防后翻倾倒措施后方可使用。

4.8.3 电动、手拉葫芦

4.8.3.1 电动葫芦行走轮与轨道两侧间隙应定期检查并符合要求。

4.8.3.2 当采用两台或多台手拉葫芦吊同一物件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单台手拉葫芦的允许起重量必须大于起吊物件的重量。

4.8.3.3 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物件。

4.8.3.4 起重作业暂停或将物件悬吊空中时,必须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必须同时在物件上加设保护钢丝绳。

4.8.4 千斤顶

4.8.4.1 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千斤顶与物件接触面垂直,并采取防滑措施。

4.8.4.2 两台及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件时,千斤顶总起重能力必须大于载荷的两倍。各千斤顶顶升速度不一致、受力不均衡时严禁使用。

4.8.4.3 严禁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顶升高度严禁超过有效顶程。

4.8.5 吊装门架

4.8.5.1 吊装门架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对门架结构进行更改必须经门架设计单位同意。焊缝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8.5.2 门架投入投用前必须进行全行程空载模拟试验。正式起吊载荷前,必须进行一次试吊,确认起升机构、行走机构、各受力构件和受力点、支腿(立柱)垂直度等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

4.8.5.3 在起吊和下降载荷时,必须对门架支腿(立柱)的垂直度进行实时监测,一旦超标,必须立即停止起吊或下降作业,采取措施纠正。

4.8.6 液压顶升塔

4.8.6.1 采用液压顶升塔吊装时,顶升塔基础、吊梁、轨道水平度、沉降及塔身垂直度、插销和转换手柄位置必须符合要求。

4.8.6.2 液压顶升塔顶升、下降、行走作业必须同步、缓慢、平稳,位移偏差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4.8.6.3 顶升塔油缸禁止长时间承载,特殊情况必须卸载或插销承载。

4.8.6.4 起升机构和行走机构严禁同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