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1.1.5 防止触电事故5 防止触电事故 5.1 防止低压触电事故 5.1.1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拆除必须由对应电压等级的持证电工负责。 5.1.2 当施工采用独立电源供电时,低压用电系统必须采用TN-S系统,配电布置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保护,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5.1.3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必须有保护性配合,并符合下列规定: 5.1.3.1 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 5.1.3.2 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末级配电箱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3s。 5.1.3.3 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5s。 5.1.3.4 剩余电流保护器必须每月检验一次,每次使用前启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5.1.4 严禁利用额定电压220V的临时照明灯具作为行灯使用,行灯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5.1.5 电缆与金属结构物接触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过路敷设的电缆必须采取防止被碾压损坏的保护措施。 5.1.6 配电箱内的保护导体,严禁串联使用,必须一个接线柱接一根保护导体。停用设备的隔离开关断开后,配电箱方可关门上锁。 5.1.7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 5.1.8 用电设备电源开关跳闸时,严禁自行合闸,必须待电工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合闸继续使用。 5.1.9 水上、金属容器内、隧道内潮湿环境等特殊作业环境照明设备必须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5.1.10 保护接地装置必须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并做好相关记录。 5.1.11 六级(10.8m/s~13.8m/s)及以上大风、雷雨、暴雨等恶劣天气,必须及时切断施工电源,严禁室外作业。 5.1.12 在活动板房、集装箱等金属外壳内穿越的低压线路必须穿绝缘管保护,防止破皮漏电。活动板房、集装箱等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 5.2 防止高压触电事故 5.2.1 严禁无票操作及擅自解除高压电器设备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严禁误入带电运行间隔。 5.2.2 高压试验工作周围必须设围栏,满足安全距离,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试验场地或接触被试验设备。 5.2.3 在带电设备周围或上方进行安装或测量时,上下传递物件必须使用干燥的绝缘绳索,严禁使用钢卷尺或带有金属丝的测绳、皮尺。 5.2.4 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保护盘、控制盘及各式操作箱等需要部分带电时,带电系统与非带电系统应有明显可靠的隔断措施,并应设安全标志。部分带电的装置,应设专人管理。 5.2.5 导地线附件安装完成,作业人员从导地线上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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