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ZC-1.1.8 防止火灾事故

8 防止火灾事故

8.1 一般规定

8.1.1 临时消防设施必须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必须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定期对各类临时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和性能不达标消防器材。

8.1.2 现场临时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设计现场临时建筑、仓库易燃易爆品库各类建筑之间防火安全距离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设置,临时消防系统消防器材配置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及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8.1.3 现场生活、办公、可燃材料库和易燃易爆品库等临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8.1.4 在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防火措施。

8.1.5 动火作业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8.1.6 开展滤油作业时,油系统的金属管道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滤油机离火源及高温设备不得过近(或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采取保温措施的,保温材料必须选用阻燃材料。

8.1.7 酸性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大物流仓储等防火、防爆重点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通风设备,其控制开关必须安装在室外。

8.2 防止焊接、切割、热处理火灾

8.2.1 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作业时,隔离、防护必须采用有阻燃、隔热性能的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或隔离棚(墙)并确保能够阻挡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焊渣、火花。

8.2.2 进行焊接、切割或热处理作业时,必须清除焊渣、火花可能落入范围内以及作业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8.2.3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和管道在未清理干净前,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8.2.4 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应安装灵敏可靠的回火防止器。

8.3 防止电线、电缆火灾

8.3.1 电气线路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8.3.2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屏、盘、箱、柜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封堵。

8.3.3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必须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主控室或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8.3.4 在电缆通道、夹层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在电缆通道、夹层内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满足绝缘、防火要求。

8.4 防止变压器火灾

8.4.1 变压器在放油、滤油过程中使用外接电源或真空热油循环进行干燥时,外壳、铁心、夹件及各侧绕组、储油罐和油处理设备必须采取可靠接地。

8.4.2 变压器干燥现场严禁放置易燃物品,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8.4.3 变压器附件有缺陷需要进行焊接处理时,必须放尽残油,除净表面油污,运至安全地点后进行。

8.4.4 存在以下情况时,严禁对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的微小渗漏进行补焊:

8.4.4.1 未制定专项方案或未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

8.4.4.2 变压器及电抗器的油面呼吸不畅通

8.4.4.3 焊接部位在油面以上

8.4.4.4 焊接部位油污未清理干净

8.4.4.5 未采取气体保护焊或断续的电焊。

8.4.5 变压器干燥使用的电源及导线必须经负荷计算,电路中应有过负荷自动切断装置及过热报警装置。

8.5 防止汽机油系统火灾

8.5.1 油系统禁止使用铸铁、铸铜阀门,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8.5.2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必须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门的保温层。

8.5.3 润滑油、密封油系统投运时,主油箱上的排烟风机必须投入运行,必须定期检查油管道和主油箱中的含氢量。当含氢量大于1%时,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消除。

8.5.4 机组试运期间必须对油系统渗漏情况定期检查,机组油系统设备或管道发生漏油必须停机处理。

8.5.5 事故排油阀必须设两个串联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必须设在距油箱 5m 以外的地方,手轮布置在零米地面以上,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识牌。

8.6 防止燃油罐区火灾

8.6.1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气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8.6.2 油罐区、输卸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油罐区应设置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

8.6.3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必须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8.6.4 禁止携带和穿着易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和服装进入燃油罐区。

8.7 防止制粉系统火灾

8.7.1 试运期间,制粉系统发生漏粉时必须及时消除漏粉点,清理积粉,严禁明火作业。

8.7.2 进入制粉系统内作业前必须确认无可燃气体的存在,消除静电;系统外至少应有两人监护,监护人应能直接看到作业人员。

8.8 防止输煤皮带火灾

输煤系统调试过程中应确保永久消防水、火灾报警系统已投用,若确实无法投用,应配备足够的临时消防设施并安排专人沿皮带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

8.9 防止脱硫吸收塔火灾

8.9.1 脱硫防腐工程用的原材料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原材料必须按生产厂家提供的储存、保管、运输技术要求入库储存分类存放,并应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置严禁动火标志。

8.9.2 脱硫防腐材料储存和施工场所禁止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用电设施。

8.9.3 脱硫吸收塔防腐施工区必须进行全封闭硬质隔离,设立警戒线,并在显著位置挂警示牌,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现场监督,人员进出必须实名登记,未经允许的人员、材料禁止进入作业场地。在作业区10m范围内严禁动火作业。

8.9.4 脱硫防腐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穿棉制衣服,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子。

8.9.5 脱硫系统防腐施工时,区域内禁止其他施工作业。

8.9.6 脱硫系统防腐施工时,作业区必须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或接引双路消防水带,并保证消防水随时可用。

8.9.7 收塔和烟道内部防腐施工时,必须预留2个以上出入孔,保持通道畅通,设置2台及以上防爆型排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8.9.8 在已完成防腐施工的吸收塔筒壁外动火作业时,必须封堵吸收塔上的人孔、管口烟气进出口。

8.9.9 吸收塔及烟道内的脚手架应铺设钢脚手板,严禁铺设木、竹脚手板;禁止堆积物料,作业用胶板和胶水,即来即用,人离物尽。

8.9.10 施工人员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热源、回收易燃废弃物、断开电气设备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