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1.1.9 防止放炮(爆破)事故9 防止放炮(爆破)事故 9.1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爆破作业: 9.1.1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9.1.2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9.1.3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9.1.4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9.1.5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9.1.6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9.1.7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9.1.8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9.1.9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9.1.10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9.1.11 未按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9.2 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禁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9.2.1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9.2.2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9.2.3 大雾天,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9.2.4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 9.2.5 水位暴涨暴落时。 9.3 非长大隧道掘进爆破时,起爆站必须设在硐口侧面50m以外;长大隧道在硐内的避车洞中设立起爆站时,起爆站距爆破位置不得小于300m。竖井、斜井等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严禁有人。地下爆破距爆破作业面100m范围内照明电压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9.4 用爆破法贯通洞室,两工作面相距15m 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间距小于20m 的两个及以上平行、立体洞室中的一个洞室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洞室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9.5 禁止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危险范围内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网路连接作业。 9.6 装药警戒区内禁止携带烟火等火源以及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禁止钻残孔,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禁止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禁止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或违规存放;禁止冲撞起爆药包;禁止炎热天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炮孔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禁止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 9.7 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9.8 各类爆破作业,人员未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警戒人员未到位、安全起爆条件不具备时,禁止起爆。 9.9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未超过5min禁止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9.10 处理盲炮时禁止无关人员进人警戒区;禁止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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