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ZC-1.1.14 防止管道吹扫事故

14 防止管道吹扫事故

14.1 吹管临时系统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14.2 无特种设备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禁止接入吹管临时系统使用。

14.3 临时管道、临时设备部件及密封件等焊接焊口必须进行100%无损检测,靶板前焊口必须采用氩弧焊打底。

14.4 高、中压主汽门的临时封堵装置必须安装牢固、严密,并经隐蔽验收合格。

14.5 吹管临时控制门必须靠近正式管道且垂直安装在水平管段,并搭设操作平台,实现远方操作,具有中停功能,且要具备防止临时控制门无法闭合的措施。

14.6 集粒器必须靠近再热器水平安装,并搭设便于清理的操作平台;布置在汽机房时,再热冷段管道必须进行清理,并验收合格。

14.7 吹管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单位联合验收合格。

14.8 吹管范围必须设置警戒区专人巡护、值班。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吹管临时控制门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14.9 吹管临时系统必须有防止人员烫伤的保温措施和可靠的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14.10 拆装靶板前,必须与当值人员联系,确认吹管临时控制门已切断电源,关闭临时门的旁路门,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再次开启临时门时,必须确认靶板更换人员已经离开

14.11 检查辅助蒸汽系统吹扫效果时,作业人员严禁站在管道的正下方和阀门、焊口的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