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1.1.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事故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18.1 氨制冷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禁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储罐、管道、法兰、阀门等。 18.2 液氨储罐区必须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严禁在受崩塌、滑坡、地基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部位选址,且不得设置在道路转弯下坡部位。选址必须与人口密集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应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外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干线的影响。 18.3 氨区场所必须远离火源,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18.4 氨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罐区入口、卸车、充装等场所必须设置静电释放装置,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必须要有防静电接地措施。氨区所有电气设备、配电柜、照明灯具、事故排风机等必须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或采取防爆措施。 18.5 液氨储罐区必须设置视频安全监控系统、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联动装置。在发生危险时能通过报警、联锁装置自动保护、自动泄压、自动排放、自动喷淋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8.6 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淋水装置应启动,防止液氨罐受热、爆洒。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8.7 液氨系统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液氨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必须定期校验;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 18.8 液氨运输必须选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专项运输协议。 18.9 液氨槽车卸氨时,必须在现场划分安全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未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进入氨区。 18.10 卸氨时流速和压力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安排专人观测液氨高压储罐液位,液位不应大于其径向高度的50%~80%,液位接近80%时应停止充装,严禁使用软管卸氨。 18.11 氨区严禁吸烟、带火种,严禁穿戴铁钉鞋、穿化纤衣物进入氨区。人员进入储罐区前,必须释放静电。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8.12 液氨储罐、管道、法兰、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和检修;空罐检修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罐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严禁在存有液氨的罐体上实施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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