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1.1.23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索道运输作业事故23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索道运输作业事故 23.1 索道架设严禁跨越居民区、工厂、铁路、航道、等级公路、高压电力线路等重要公共设施。 23.2 自制部件、装置必须经检验、试验且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3 严禁直接将工作索从绳盘上解圈展放。 23.4 索道架设后,必须在牵引设备、金属支撑架处安装可靠的临时接地装置。 23.5 货运索道禁止超载使用,严禁载人。 23.6 索道下方、受力内侧严禁站人。 23.7 索道运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对于任一监护点发出的停机指令,必须立即停机,待查明原因且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运行。 23.8 钢丝绳出现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排除高空故障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23.9 长期停运的索道重新启用前,必须经调试、检查且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10 索道拆除时,严禁带张力直接剪断承力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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