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ZC-1.1.27 防止泥石流滑坡崩塌事故

27 防止泥石流、滑坡、崩塌事故

27.1 工程建设场地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方可开展下阶段工作。

27.2 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必须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3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时,必须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4 评估工作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体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现状评估,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以及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27.5 生产区域、生活营地严禁选址在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如生产区域、生活营地选址在项目可研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之外的,必须对选址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27.6 开工前必须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包括安全交底和环保交底。

27.7 施工期产生的开挖料和弃渣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运到指定暂存场和渣场,严禁随意堆放和丢弃。

27.8 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单位必须在汛前、汛后、持续降雨后和特殊工况(如地震、台风、北方冻前和冻后等)组织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