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AG-3.1.4.15拆除工程

4.15      

4.15.1 通用规定:

1 开工前应全面了解被拆除工程结构设计和涉及区域的地下设施分布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应急预案。

2 施工方案中应有消除或减少粉尘、有毒烟雾、噪声等危害健康和环境污染的措施。

3 开工前应将被拆除建(构)筑物上及其周围的各种力能管线切断或迁移。当建(构)筑物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4 施工用电设施及灯具应单独安装。

5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硬质封闭围挡,悬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危险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6 当拆除工程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7 拆除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 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9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

4.15.2 重要的拆除工程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施工;多人拆除同一建(构)筑物时,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4.15.3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有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的措施。

4.15.4 拆除工程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

4.15.5 拆除建(构)筑物一般不得采用推倒的方法。遇到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砍切墙体根部不得超过墙厚的1/3。

2 应设牢固的支撑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

3 建(构)筑物推倒前应发出警示信号,确认全部人员远离该建(构)筑物高度两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推倒。

4.15.6 在相当于拆除建(构)筑物高度的距离内有其他建(构)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4.15.7 建(构)筑物的栏杆、楼梯及楼板等应与建(构)筑物的整体同时拆除,不得先行拆除。拆除后的坑穴应填平或设围栏。

4.15.8 建(构)筑物的承重支柱及横梁,应待所承担的结构全部拆除后方可拆除。

4.15.9 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构)筑物,必须先加固保留部分,再进行分离拆除。

4.15.10 拆除时,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除。

4.15.11 拆除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暂不拆除部分的牢固结构上。

4.15.12 拆除石棉瓦等轻型结构屋面时严禁直接踩在屋面上,必须使用移动板或梯子,并将其上端固定牢固。

4.15.13 地下构筑物拆除前应先将埋设在地下的力能管线切断。不能切断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防止地下有毒有害气体伤人的措施。

4.15.14 清挖土方中遇到接地网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出妥善处理。

4.15.15 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作业应在停电后进行。不能停电时,必须办理安全工作票,经线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15.16 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15.17 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的规定执行。

4.15.18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作业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15.19 对地下构筑物及埋设物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在爆破前应按其结构深度将周围的泥土全部清除。留用部分或其靠近的结构必须用砂袋加以保护,其厚度不得小于500mm

4.15.20 用爆破法拆除建(构)筑物的部分结构时,应保证保留部分的结构完整。爆破后发现保留部分结构有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