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监理知识系统

AG-3.1.5.4 爆破

5.4    

5.4.1 爆破作业单位应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相应等级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5.4.2 爆破从业人员均应持相应证件上岗。

5.4.3 设计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安全评估单位、爆破效应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5.4.4 爆破前,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爆破设计和安全评估。

5.4.5 爆破设计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

5.4.6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4.7 爆破工程应成立适应等级的指挥组织,并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5.4.8 爆破指挥组织应建立畅通的通信联络网络。

5.4.9 施工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工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爆破作业时限等。

5.4.10 装药前1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5.4.11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4.12 爆破工程施工应进行测量与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5.4.13 爆破作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等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相关规定执行。

5.4.14 爆破效应监测单位,应及时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并提交监测报告。

5.4.15 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及时整理归档。